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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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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鲁 0211 民初 20090号

原告∶王X,男,1974 年8 月23 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菜 西XX。公民 身份 号 码∶ 370225197XXXX3441l。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爽,山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 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X。统 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7XXXX3638053C。

法定代表人∶ 巩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程XX,山东XX律师。原告王X与被告青岛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9 月3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暂赔偿原告损失 10000 元(其余损失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追加);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36 万元。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8 年3月起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锦色漫山项目所在工地进行安装工作。 2018年 10月23日,原告在地下车库入口安装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全部医疗费 26.7万元,被告应再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56 万元整(该 56 万元包括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原告的全部损失);

二、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于 2020年9月30 日法庭调解前向原告支付了20 万元整,已打到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王X,账号622S4S024XXXX1197,开户行中国XX)。被告尚欠原告 36 万元整,由被告于2020年 11月 30日前支付原告36 万元;

三、原、被告均同意,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付款,则被告需另支付原告违约金5 万元整。该5万元违约金由被告于2020 年 12 月20日前给付原告;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纷。原告不再向其他责任人主张权利,原告同意被告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 3350 元(原告已预缴),原、被告各承担1675元,被告应承担的1675元由被告于 2020 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XX

书 记 员 于佳孚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 2020-09-30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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