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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判决

  • 债权债务
  • ( 2020 )鲁 0283 民初 169 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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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0 )鲁0283 民初169 号

  原告:张X,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古幌镇南城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崔XX,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爽,山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山东XX律师。

  被告:彭XX,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中杰时代雅居2号楼一单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张X.崔XX与被告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 还借款本金517000元,利息,复利,逾期利息4136元(暂
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本息合计521136元;2.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o
2016年,被告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向二原告借钱.
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以原告名义办理信用卡实际交付被告使用的方式多次借钱给被告。后被告逾期未还款被吿向原告出具欠条及借款合同4份,内容分别为:1.2016年8月1日;2.
2016 年8月]日借款20000元,还款日为2016年]月2 3 H; 年11月23日借款53000元,还款时间为间为2017年5
3.2016年12元23日借款57000元,还款还款时间为月23 0; 4.2017年3辭。忠:搭款义务。2018
2。17年9月26氏上述借款,彼告舗款合同,载年双方对上述债务核算汇总后,由姦利,逾期利率明借款金额为517。。。元,月息。-O',算姦未按借款合加收0.05%,还款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被如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力窣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彭XX辩称,原告主张51万多借款,其中包含了5 分钱的利息,原告是在放高利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彭XX借用两原告多张信用卡和借记卡,用于刷卡和贷款使用。2018年8月2日,经对账,彭XX与崔XX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517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借款利息为月息0.
05%,逾期加收0.05%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

  1.被告彭XX称,该51700包含了5分钱利息。本院让原告对借款合同的形成过程作进一步说明。

  原告提交信用卡和借记卡账单明细一份,共计20笔,截止8月份为370675.82元。原告称被告还欠现金20000元,微信转账10000元,剩余部分为利息

  被告对转账明细中,拍拍贷8500元及抚州微贷8730元有异议,称不是其使用的,其他无异议,对欠现金20000元和微信转账10000元无异议。

  对该争议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提交的明细上拍拍贷8500元及抚州微贷8730元由被告使用,本院以被吿自认为准:实际发生的信用卡和借记卡账单本院确认为353445.82元(370675.82-8500-8730
)。借款确认为30000元。

  被告彭XX称,已经归还原告182389元,并提交银行卡转账明细6页,合计164689元。微信转账记录8页17700元,原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上述还款不含在本案借款合同之中。

  该争议议事实,在本院认为部分中予以详细阐述.

  本院认为两原告通过出借信用卡和借款贷款额度给被 "使用的方式,收取利息,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因双方均有过错,且于2018 年8月2日进行过结算,故被告应返还实际刷卡贷款数额及承担2018年8月2日之前的损失(合计353445.
82元), 原告自行承担2018年8月2日之后的损失。除此之外的借款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称已经归还原告182389元,但无法证明是否与本案有关:双方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至少能够证明被告有意偿还还51700元的意思表示,本案合议庭也在申理过程中进-步说明借款形成过程,已经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
并在原告本诉讼请求中进行了相当的核减,在此情况下,被告再称已经归还原告182389元,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七千用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民法疑关于吧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的现

  一、被告彭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吿张X崔XX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吿彭旭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及赔偿原告 张X、崔XX人民币353445.82元;

  三、驳回原吿张X、崔XX的其他诉论请求,

  案件受理费9011元,由原告负担2011元,由被告负担7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学亮

  审判员满XX

  审 判 员 代娜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 2020-09-21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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