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申请人:王XX,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娜,上海市XX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柳X。
被申请人:柳X,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审理经过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XX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柳X的银行存款556.5万元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王XX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柳X的银行存款55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审判员江XX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书记员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