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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同样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合同事务
  • (2005)津高民一终字第0027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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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结语】 在庭审诉讼之中,调解不失为一种良好的纠纷解决措施。切不可盲目坚持己见。律师不是以庭审对抗为目的,而是要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要综合分析案件细节以及具体情况,做出最合适的问题解决方案。

案件详情

  在诉讼之中,调解对问题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调解不仅成本低、效率高,而且效力与判决相当。甚至有的时候,调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基本案情】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天津市某食品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与中国某某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因内部管理原因,原告又与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经过债权债务转让,某银行天津分行承担中国某某银行天津分行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但二被告却未能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385万元房屋租赁费以及违约金。某银行天津分行不服原判,上诉至高院。

  【审理结果】

  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85万元以及违约金45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违约金。天津市某食品厂与某银行天津分行互负债务,另案之中,某银行天津分行已经将天津市某食品公司的该处房产保全。从客观角度上分析,二被告未能支付租金的行为,系执行法院裁定的行为,并非违约行为。如果坚持不予调解,天津市高院有可能改判二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孙律师在代理诉讼中力主调解结案。后调解结案时,二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 2005-02-21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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