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女,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代理人张月勤,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巫X,男,汉族,1990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廖X诉被告巫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0000元;2、从2018年6月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日为2800元;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从2018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1月2日、2月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支付40000元、30000元,合计70000元。
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月利息为2100元,利息按月支付,借款人在填写本借条时已于2018年1月2日与2018年2月5日分别收到借款本金2笔,40000元和30000元,总计70000元,并承诺自收到借款日期2个月内还清。原告主张《借条》是在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出具的,被告已偿还2018年6月5日之前的利息。
裁判理由及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证实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7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借条》中未约定律师费损失的承担方式,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巫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X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廖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巫X负担1700元,原告廖X负担7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巫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永 梅
人民陪审员 曾 飞 鸣
人民陪审员 吴 国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温XX(兼)
书 记 员 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