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5956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与被告XX公寓(法定代表人:刘XX)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房屋委托合同》,委托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2300元/月,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2400元/月,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2600元/月。租金每按季支付。根据《房屋委托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3)项,被告逾期支付房租超过15个工作日,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019年11月25日,经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并表示愿意承担逾期支付租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至今未履行承诺。
被告从2019年5月10日至今未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租金共计人民币31400元。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12*2400+2600=31400)。违约金为两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5200元(2600*2=5200)。
办案经过
案件从了解情况,整理证据材料、写诉状至提交立案,在疫情当下,通过网上立案,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书记员电话告知起诉状副本经送达无人签收,律师经过查找核实,另行向法院提交了其他诉讼地址,才得以送达成功。
可是,开庭时,被告缺席,法庭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于无视法律的行为,且视为放弃答辩。
案件结果
根据原告提供的《房屋委托合同》、被告出具的支付租金的承诺书、原告产权证等相关证据,依法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请。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审判人员:审判员:张开红法官助理:丁XX书记员:朱X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