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被告翁X2继承纠纷一案成功使其获得三分之二遗产份额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XX房屋一套,暂计150000元,确认李XX享有66.67%的产权份额,翁X1、翁X2协助李X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翁X1、翁X2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李XX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李XX对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XX房产享有66.7%的份额。事实和理由: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XX房屋是李XX与翁XX婚后购买的房改房,领取房产证时间是2006年6月5日,该房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李XX与翁XX属再婚,翁XX与前妻黄XX生育翁X1、翁X2二人。李XX与翁XX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8月7日翁XX因病去世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XX房屋应先分割出50%份额归李XX所有,另50%份额则属于翁XX的遗产,因翁XX未留下遗嘱,由李XX、翁X1、翁X2各继承三分之一,即16.6%。翁X2找到我,告知翁X1已把案涉房产继承权转给自己,该房产属于其父亲翁XX与李XX婚后购买,但由于属于房改房,自己父亲翁XX此前已经符合购房条件,也实际居住,大部分购房款还是父亲翁XX婚前财产支付,自己享有三分之二份额,现李XX来主张分割遗产66.7%。
★庭审答辩:一、案涉房产由翁XX享有所有权,李XX无权主张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以及第七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第四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之规定,翁XX父亲翁XX于2010年自书一份《遗嘱》,内容有提及案涉房产所有权归翁X2所有,因翁XX父亲文化水平不高,所以遗嘱中到处可见错别字,但对于遗产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清楚。此前翁X2不知道有遗嘱的存在,在翁X2父亲翁XX生前生病最严重时候在翁X2家住的那段时间,有跟翁X2提到遗嘱的事情,翁X2根据父亲翁XX的提示找到了该份遗嘱,当时刚好拍了张照片存在手机,然后将遗嘱放回原处。在父亲翁XX过世后,翁X2怎么也找不到该份遗嘱,李XX事先将该份遗嘱藏匿,后面李XX拿出翁X2父亲翁XX遗嘱,当着翁X2的面撕毁。翁X2父亲翁XX生前有订立遗嘱,遗嘱明确案涉房产所有权归翁X2所有,况且李XX有销毁遗嘱的行为,情节严重,其已丧失继承权,无权主张分割案涉房产。
二、案涉房产属于翁X2父亲翁XX的婚前个人财产,所有购房款实际由翁X2支付,被告翁X1明确表明将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遗赠给翁X2,即使要分割,李XX应得的份额应低于1/3
翁X2父亲翁XX2004年10月就已符合购买案涉房产的资格,并实际居住在案涉房产,水电、煤气都是翁X2父亲翁XX在缴纳。李XX和翁X2父亲翁XX是2005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2月25日,翁X2父亲翁XX申请购买案涉房产,《三明市区个人购房申请表》、《三明市个人购房成本价交款计算表》均显示翁X2父亲翁XX的连续工龄13年,而李XX那时没有工作,工龄是0。翁X2在婚前就已符合购买案涉房产的资格,只是在婚后才去申请购买案涉房产,所以申请购房的材料上会体现李XX的名字,购买房改房只有符合条件的三化职工才可以申请。而翁X2父亲翁XX2004年10月就符合了购买案涉房改房的条件,而且,购房票据上只有翁X2父亲翁XX的名字,载明翁XX占案涉房产全部产权比例100%,就连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有翁XX的名字。因此,案涉房产属于翁X2父亲翁XX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案涉房产时翁X2父亲是没有钱的,那时候李XX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翁X2就替父亲翁XX支付了购买案涉房产的购房款18692.32元,翁XX购买案涉房产的钱款实际由翁XX支付,翁XX父亲翁XX就将所有购房票据交由翁X2保管。2019年5月24日,被告翁X1及其妻子林X向翁X2出具一份《说明》,载明将案涉房产的继承份额依照父亲翁XX的生前遗嘱遗赠给翁X2。因此,即使李XX要分割案涉房产,其可分得的份额应低于1/3。
综上所述,翁XX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明由翁X2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李XX撕毁遗嘱的行为使其丧失继承权。案涉房产属于翁XX的婚前个人财产,其所有购房款均由翁X2支付,被告翁X1将案涉房产的继承份额遗赠给翁X2,即使李XX要主张分割案涉房产,其应得的份额应低于1/3。
★法院判决: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XX房产(明房权证字第XX号),由李XX继承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翁X2继承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
审判长 巫朝辉
审判员 曾佑勃
人民陪审员 徐维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XX
书记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