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勤,广东XX律师。
被告:叶XX。
被告:叶XX。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XX。
被告:深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原告李X诉被告叶XX、叶XX、深圳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深圳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X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叶XX、叶XX、深圳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深圳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92元,减半收取计13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