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无罪释放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海力刑事中心律师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要求其撤案,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合川公(渭沱)撤案字【2020】1号),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此案并解除周某的刑事强制措施,周某被无罪释放。

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25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渭沱派出所以周X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称周X对何XX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至其右眼近乎失明,鉴定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按照公安意见,依据当时的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二十几岁的周X而言,无疑是非常严重的。在接到案件后,经过会见当事人周X、查阅卷宗得出以下几点代理思路:一、本案的起因是周X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二、通过各方调查笔录与证人证言证实,本案的过错方首先在于何XX本人,且根据周X所述,当时他只是使用塑料安全帽还击了何XX,这一举动按照常理来讲是不会造成眼睛近乎失明的伤势,而且周X描述自己还击何XX是击打到其额头;三、根据周X的描述,再结合案卷材料,本次案件中事实部分存在不合理之处,所以紧接着询问了事发时目击事件的周X工友,大部分工友对当时事发描述跟周X所述事实相近,随后又走访了何XX所在村庄的村民,发现了何XX曾因为砍柴眼睛受过伤,去医院治疗后也没有完全治好;四、本次鉴定材料前后不一致且结果明显不具有一致性,经走访村民并同时前往医院验证了何XX曾因砍柴右眼受伤在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前视力程度不见好转。且本次伤情鉴定是何XX个人前往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隐瞒了真实受伤情况,鉴定为右眼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但当时周X以塑料安全帽还击何XX击打部位应为左额头,结合何XX曾因砍柴致右眼受伤的事实情况,加以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验证,得出本次因殴打产生的伤情并不是被鉴定为重伤二级的右眼的结论。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本案中,周X确实存在故意的非法损害何XX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经何XX个人鉴定的重伤二级结果,不是周X所为,周X对何XX的损害行为连轻伤也无法构成。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要求其撤案,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合川公(渭沱)撤案字【2020】1号),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此案并解除周X的刑事强制措施,周X被无罪释放。


  • 2020-06-24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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