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2002渝检二院检刑诉字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袁X1999年12月2日晚8时许,去到宋某某、赵X两家厨房,在热水瓶、味精中投入毒鼠强毒药,造成2人死亡、5人中毒的严重后果的故意杀人案。我们依法接受了被告人袁X亲属委托并征得袁X本人的同意,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先后三次到发案地调查研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袁X,听取了他本人的陈述与辩解。根据本案己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一、袁X投毒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作案时间没有查清
(二)毒药的来龙去脉没有查清
(三)现场情况勘验不清
(四)尸检、药检事实不清
(五)赵X等的中毒真相未查清
二、袁X翻供前的违法口供,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从袁X提交给云阳公安局、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和律师的一本长达72页的材料看,材料中祥细地记述了他在云阳公安局刑警队被刑讯逼供、折磨摧残的过程,以及套供、诱供致其供述与现场一致的口供手段和方法,材料中时间、地点、人物都十分具体,没有身临其境的人是难于编造出来的。
三、综观全案,对袁X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综观全案,既没有确实充分的认定袁X投毒杀人的直接证据,又没有形成锁链的客观的能够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76条第(四)项的规定: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将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终保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