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二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其母杨某某委托我们为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研究了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所采信的证据,查阅了一审的案卷资料,听取了被告李XX的陈述与辩解,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综观全案,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关于贩卖毒品160克问题一审判决认定李XX贩毒140克的基本事实不清,所列证据或者矛盾重重或者缺乏合法性、公正性,不能作为定罪使用。二、关于运输毒品840克问题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某某与梁XX共同运输毒品840克的结论,完全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证据。不能说是夫妻,就一定是共犯。任何要定罪量刑的案件,必须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一个“零口供"要定罪而且判死刑的案件,更必须慎之又慎。最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将一审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终保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