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3.4亿元,论罪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辩护成功减轻罪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郑XX、谢某某、李XX、胡X、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李XX违法发放贷款3.4亿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
李XX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3.4亿元,论罪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辩护成功减轻罪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郑XX、谢某某、李XX、胡X、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李XX违法发放贷款3.4亿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
按照公诉意见,依据当时的刑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李XX违法发放贷款金额高达3.4亿元,情况十分严重。
在接到案件后,经过会见当事人李XX、仔细研究卷宗、证据材料,其一,李XX是否存在具有明知真实贸易,用定期存单为贵州XX提供质押担保,从而达到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违法贷款的事实。且不应与郑XX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更不是主犯。其二,重庆XX银行在贵州XX先后实际存款2亿并将该存单为铜仁辖区内的企业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考虑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等情况,均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贷出的2亿已全额解押收回,无损害后果。其三,重庆XX银行2016年贷出给王XX等四人共计4000万的行为,实质是属于银行内部的资金调配和置换,是村镇银行自己在使用,其他人只是帮忙和代持,为单位的统一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本案中,李XX就犯罪主体、侵犯客体、犯罪行为、损害后果等因素看来,并不应承担发放3.4亿贷款的全部责任,对其中近3亿金额理应不论犯罪论处。
最终,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原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是七年半到八年,后人民法院判处李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李某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