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XX刑事裁定书
(2019)浙02刑更735号
罪犯瞿XX,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浙0212刑初1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2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6月1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认为,罪犯瞿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瞿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瞿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贩卖毒品,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瞿XX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XX
审判员 张宏亮
审判员 王敬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