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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后,全力为当事人追回赔偿款

  • 劳动工伤
  • (2020)鄂01民终8953号
劳动工伤
梁玉蓉律师 在线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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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历经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终结,在仲裁阶段,仲裁员以交通事故侵权人已经支付我们医药费为由,未能支持我们的医药费,同时赔偿金的依据适用前年的,只判决赔偿我们十三万元。经过我方努力,在一审阶段法官支持了我们的主张,改判为赔偿我们十七万元左右的赔偿款,经由二审法院确认为生效判决。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8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XX,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蓉,湖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闵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闵XX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以劳动仲裁委已裁决解除上诉人与闵XX劳动关系为由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明显错误,应予以撤销。原审中,闵XX未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出其诉请范围。同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关联性,而且劳动仲裁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错误,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闵X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6139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644.8元严重错误,应予以撤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者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前提是劳动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闵XX并未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闵XX提出的该诉请不成立,原审法院不应支持。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工伤事故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应为湖北省XX职工月平均工资。然而,原审法院错误按武汉市XX(即闵XX提起诉讼的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审法院判决数额远超法律规定的补偿金数额,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之规定,结合闵XX将于2020年7月17日退休之事实,则闵XX享受10%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然而,原审法院以闵XX工伤事故发生为起点确定距离退休年龄时限,此与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基数采取了不同标准,原审法院该认定明显错误,严重损失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举证证明闵XX医疗费用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全赔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医疗费用,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撤销。本案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垫付了医疗费20000元,诉讼中又偿付38000元。关于该38000元是否包含医疗费用,依法应由闵XX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同时,作为该案当事人,闵XX举证更高效。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举证为由判决上诉人赔偿医疗费用,显属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本案事实可知,闵XX发生的医疗费用48273.81元及后续治疗费9000元,共计57273.81元。此与交通肇事方支付的58000元数额基本一致,肇事方偿付的38000元明显包含余下全部医疗费用。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继续赔偿闵XX医疗费用明显错误,此直接导致闵XX双重受偿医疗费用损失。闵XX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赔偿150320.54元,最终却同意接受38000元的调解方案,该数额显然不可能全部属于伤残赔偿金。实际上,原审中,闵XX代理人及其家属也未正面陈述该38000元是否包含医疗费用,因此原审法院应依法认定该38000元包含余下全部医疗费用。从合理性与情理分析,闵XX起诉赔偿150320.54元而同意以38000元数额调解,明显是想先拿到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然后将伤残赔偿金寄托于工伤保险金或者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法院应依法推定该38000元包含余下全部医疗费用。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闵XX经济补偿金3012元明显错误,应予以撤销。上诉人在劳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金1841.78元,原审诉讼却主张3450元经济补偿金,本身已违反劳动仲裁前置之要求。同时,上诉人与闵XX自2018年4月1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8月20日闵XX未继续向上诉人提供劳动,上诉人依法仅需按半个月工资标准(即1050元)向闵XX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审法院按一个半月工资标准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明显错误。

  闵XX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闵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X公司向闵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19.05元(6139.25元/月×60%×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392.5元(73671元/年÷12个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645.6元(73671元/年÷12个月×16个月×0.2)、停岗留薪20700元(2300元/月×9个月)、垫付的医疗费24136.91元(48273.81/2)、后续治疗费9000元(18000/2)、经济补偿金3450元、垫付的鉴定费222元,共计179066.06元;2.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日,闵XX入职XX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8月20日,闵XX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1天。闵XX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为同等责任。2018年12月10日,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闵XX的损伤评定为十级残疾;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8000元;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时间180日,护理时间90日,营养时间60日(均含二次手术时间)。2019年3月11日,闵XX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出起诉,请求赔偿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50320.54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闵XX与交通事故肇事者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交通事故肇事者一次性赔偿闵XX38000元(该款包含本案受理费、鉴定费);二、闵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3月18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闵XX受伤为工伤。2019年7月12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闵XX工伤的致残等级为八级。闵XX支付鉴定费222元。闵XX受伤门诊、住院治疗费共计47433.87元。交通事故肇事者在闵XX住院期间向医院支付了医疗费20000元。闵XX自受伤后未再回XX公司工作,XX公司也未支付闵XX工资。2019年8月28日,闵XX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XX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XX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闵XX停岗留薪工资18090元(201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395.6元(5666元/月×60%×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390元(6139元/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644.8元(6139元/月×16个月×20%)、工伤体检费22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41.78元,共计138584.18元;三、驳回闵XX其他仲裁请求。闵XX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另查明,XX公司未为闵XX办理缴纳社会保险。闵XX月平均工资为2010元。XX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误工证明,证明闵XX每月工资为2300元,并注明此证明仅限于交通事故对方赔偿之用,他用无效。2017年、2018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5666元、6139元。

  一审法院认为,闵XX自受伤后未再回XX公司工作,XX公司也未支付闵XX工资。闵XX庭审中诉称其于2019年7月12日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XX公司庭审中认为医疗期满构成事实解除劳动关系,但闵XX受伤后未再回XX公司处工作,其主张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仲裁裁决停工留薪期亦为9个月,而XX公司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故认定闵XX与XX公司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即2019年5月21日构成事实解除。闵XX与XX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由于XX公司未为闵XX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故XX公司应支付闵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12元(2008元/月×1.5个月)。闵XX提出其月工资为2300元的主张,因XX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中注明此证明仅限于交通事故对方赔偿之用,他用无效,故不能成立,不予采信。XX公司提出闵XX主张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3450元未依法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抗辩意见,因闵XX在申请劳动仲裁中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且仲裁也裁决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闵XX、XX公司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没有异议,均没有提起诉讼,故闵XX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闵XX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为八级,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闵XX享受如下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17.4元(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由于闵XX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2018年武汉市职工社平工资6139元/月×60%×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390元(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八级伤残为10个月,即2018年武汉市职工社平工资6139元/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644.8元(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八级伤残为16个月,闵XX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一年多,即2018年武汉市职工社平工资6139元/月×16个月×20%)、停工留薪期工资18090元(2010元/月×9个月)、医疗费23816.9元[因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为同等责任,即(医疗费47433.87元+医疗器械费200元)÷2]、鉴定费222元。XX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XX公司应支付闵XX上述工伤待遇。XX公司提出应按湖北省XX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闵XX只能享受10%补助金的抗辩意见,由于闵XX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年5月,事故发生地在武汉地区,闵XX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一年多,因此,XX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XX公司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错误及闵XX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且闵XX另案已获得误工费赔偿,该项诉请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即使参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本案停工留薪期应按五个月计算”的抗辩意见,因XX公司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且不得以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的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作保险待遇,故不能成立,不予采信。XX公司提出闵XX主张的医疗费已通过工伤事故肇事方获赔的抗辩意见,因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为同等责任,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闵XX的医疗费用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全赔,而本案闵XX只主张医疗费用的一半,故不能成立,不予采信。XX公司提出闵XX未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的抗辩意见,因闵XX在仲裁中请求确认双方于2019年7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仲裁也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且XX公司庭审中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构成事实解除,故XX公司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XX公司提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均未有效送达XX公司,XX公司将提起行政诉讼,应中止本案审理的抗辩意见,因XX公司未提交其已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材料,且XX公司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故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闵XX请求XX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闵XX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且闵XX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已依法享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参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闵XX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闵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12元;三、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闵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17.4元;四、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闵X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390元;五、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闵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644.8元;六、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闵XX停工留薪期工资18090元;七、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闵XX医疗费23816.9元;八、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闵XX鉴定费222元;九、驳回闵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XX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XX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其在一审审理中主张的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对上述焦点问题的相关事实及法律关系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辨析说理充分,且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不再赘述。因此,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红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XX


  • 2020-10-12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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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蓉律师,法学学士,云南警官学院毕业,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债务,劳动纠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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