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2民初2991号
申请人:梁X,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福建XX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陈X,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与被告陈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闽0182民初29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陈X名下的中国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XXX元(账号:62×××03),现梁X发现该账户尚有夫妻共同财产XXX元存款未处理,故请求追加冻结其中一半存款即XXX元。申请人梁X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除已冻结的XXX元存款外,追加冻结被申请人陈X名下的中国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XXX元(账号:62×××03);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梁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学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