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5963号
原告:黃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蓉,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百货店。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与被告********百货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X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黄X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任博骏
书 记 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