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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涉嫌诈骗罪,辩护人争取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 刑事辩护
  •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6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伟根律师
本案虽有犯罪事实,但最后争取到了不起诉处理,是对当事人较为满意的结果。

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657号

  被不起诉人李X,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伟根,广东XX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X入职东莞市某帽袋有限公司。2020年3月中旬,李X为东莞市石龙XX某帽袋有限公司接了一宗星际某有限公司的帽子加工业务,该业务于2020年4月24日完工并交付给了星际某有限公司,货款为16200元。2020年4月24日,李X从东莞市某帽袋有限公司离职。2020年4月30日下午,李X以东莞市某帽袋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到星际某有限公司收取货款16200元,诈骗所得均已挥霍。2020年10月5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石排镇中XX将李X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及收据等书证,证人刘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X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李X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李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不起诉。

  律师意见:涉嫌刑事犯罪的建议家属尽早委托律师处理,积极赔偿退赃,取得谅解,争取案件最好结果。本案虽有犯罪事实,但最后作不起诉处理,是对当事人较为满意的结果。


  • 2020-12-30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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