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李阿凛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
2015年8月,被害人晁某某通过其朋友戴某某介绍以每吨350元的价格赊销给被告人高XX二龙湖牌水泥80吨,总价款28000元,之后被告人高XX将水泥销售给马XX,得款后拒不偿还所欠被害人晁某某水泥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承办过程:被告人高XX家属在案件的发回重审阶段,找到李律师并办理委托手续,李律师首先第一时间会见了高XX,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李律师通过认真的阅读整案卷宗,发现被害人的多次笔录中,多次描述均不一致,找到突破口,认为高XX的罪名认定有误。通过认真的调查取证,细致准备辩护意见。在开庭审理时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当庭又否定了检方几个重要证据,使得检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最终李阿凛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获得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认可,最终检察院撤回了对被告人的起诉。历经两年多,梨树县法院三次审理多次开庭、四平市中院共三次发回重审(其中一次以程序问题发回),高XX涉嫌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终于撤诉了,
判决结果:检察院撤回来了对被告人高X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