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律师在作为公司法务时办理的一起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人殴打,至轻伤和轻微伤。案件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部门、拆迁公司和具体的侵权人几方当事人。案件的重点要分析梳理房地产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的关系、一级开发中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与职责。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找准站位,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坚守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刑初109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女。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女。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男。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X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男。2016年2月2日因本案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何桥派出所民警抓获,2月3日被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2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解回大同。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同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文亮,男。系大同市XX公司员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XX,男。
委托代理人马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缪XX,男。
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邓某、邓XX一并提起对杨X、郭XX的附带民事诉讼,后又追加大同市XX公司和缪XX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2016年8月2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邓某、邓XX以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邓某、邓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邓某、邓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