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XX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
——案号(2019)赣0111刑初487号
案情简介:2018年8月,被告人樊XX在微信名为“付某某”的组织下购买设备、招募人员并从事博彩网站游戏刷分活动,同时因游戏刷分需要新用户银行卡账号、户名、归属地才能有10分的新人优惠,被告人在付某某离开后向微信名为“男某某”的人购买了523张上述“银行卡信息”,2019年5月被告人樊XX被羁押到案,后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PS:依据法律规定,信用卡信息罪1张即入罪,5张即构成3-10年有期徒刑,而本案涉及500余张“信用卡信息”)
办案经过:被告人樊XX的亲属于一审开庭后向我方询问依起诉书罪名及事实是否可以争取缓刑,我们明确告知如依起诉书罪名没有缓刑适用余地,但通过沟通中的只言片语,说樊XX用信息进行游戏注册让我方感觉有些奇怪之处,的确起诉书中未提到“银行卡信息”具体包含哪些?而游戏注册需要的信息真的能够构成该罪名吗?于是经过仔细询问被告人亲属,反复确认信息只有银行卡账号、户名、归属地,我方认为最起码樊XX的行为不构成银行卡信息罪此等重罪,按银行卡信息罪起诉是法律适用错误。
被告人樊XX亲属于一审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另行委托我方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樊XX不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辩护意见书,法院在收到我方的辩护意见书后,初步赞同我方观点,并向我方传达了择期第二次开庭的意向,在二次开庭前,检察院依法院意见对本案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后在2020年4月24日将本案起诉罪名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罪),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方面,我方认为仍然存在无罪可能,再次依法提交了樊XX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书,但可能由于羁押时间过长、家属无上诉医院、法律解释的模糊性,次月法院二次开庭宣判樊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宣判后次月释放,被告人及其家属放弃上诉,此案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