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虽然众多诉讼都是以一纸判决结案,但也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调解结案,尤其是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纠纷的当事人走法律途径维权时,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对当事人具有省时省力的优势,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错途径。
【基本案情】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1998年1月20日,中国XX(下称中XX)与天津XX公司(下称XX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中XX向XX公司发放贷款150万美元,贷款期限6个月。上述合同签订后,中XX依约发放贷款。2004年6月15日,中XX与天津市XX公司(下称委托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委托人为《贷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004年6月25日,中XX与中国XX(下称信达天津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中XX将对XX公司和委托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信达天津办事处。后因贷款清偿发生纠纷,2010年1月11日,XX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委托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38XXXX0752.37美元。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委托律师代为应诉。
另,委托人与XX公司所涉案件除本案外,还包括中XX(原债权人)诉XX公司与委托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中XX诉中国XX公司(下称XX公司)与委托人(系保证人)借款合同纠纷案;XX公司诉委托人与天津市XX公司(现为天津市XX公司,下称金属材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起案件。经计算,上述四案合计委托人仅欠XX公司债务本金余额为374258.61美元,而连带责任金额为本金共计人民币XXX.96元与XXX.82美元,如加上债务利息(包含诉讼标的额),其总金额已逾人民币亿元。
【审理结果】
本案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高院)于2010年4月26日以(2010)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内容为委托人以人民币3180万元清偿与XX公司的全部债务。
【律师解析】
受理此案后,本律师就案情进行了细致的分析,XX公司自2006年开始,曾多次指派主要负责人并委托律师赴委托人处追索债款,意欲尽快实现高收益。委托人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多次与XX公司相关负责人和代理律师谈判,向其介绍我国类似案件和解惯例,同意象征性补偿XX公司部分款项,但XX公司坚持己见,一直要求高比例最大受偿。双方谈判进入僵局。
2010年1月,XX公司向天津高院提起了本案诉讼。委托人委托本律师代理。委托人的两位领导与本律师曾多次与XX公司相关负责人与代理律师谈判,委托人表示将不惜一切代价与XX公司进行法律诉讼,对XX公司实现实际收益增加难度,在谈判中给对方压力。鉴于上述情形,XX公司方表示相信委托人最为地方重点保护企业能够拖延案件的期限,XX公司同意做出最大让步,以尽快实现其利益。
本案调解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地领导对上述四案非常重视,多次召集各领导同志及本律师开会,经常专题研究上述四案及相关问题,并及时对相关问题作出决策。二是充分发挥了常年法律顾问作用,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委托人领导及时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即本律师讨论案情,充分听取本律师依法发表的代理意见,并要求本律师为其出具法律文件。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委托人非常谨慎,将所有涉及法院的法律事务均委托本律师办理,从而使上述案件办理得合法规范。三是积极起诉XX公司,委托人采取了本律师意见,这样可以延缓委托人的偿债期,以便为与XX公司调解争取时间,事后证明,XX公司被起诉后非常着急,多次主动派人与委托人洽谈,要求尽快和解解决。四是协调好与各级法院关系,该案和其他几个案件涉及了几个法院,与各个法院的协调和沟通对案件的最终解决有很大帮助。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