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5)佛中法执复字第103号【委 托
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某行【审理程序】执行异议复议【代理结果】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维持执行裁定。【主办律师】卢国全律师
【案情简介】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XX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某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XX公司、何某某、区某某、陈某某、周XX、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拟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区某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新马路A248号威XX某座某号的房产。异议人区某某向顺德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房产是异议申请人及丈夫何某某、婚生儿子何XX的唯一住房,更是异议申请人扶养家属及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法院应当考虑到居住权的人权保障应当大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原则,并且假设法院强制执行需拍卖涉案房产,法院也应当依有关规定裁定从变价款中给予异议申请人八年租金作保障。鉴于此,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房产。该案经顺德法院合议庭合议后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区某某不服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律师代理意见】一、涉案房产超过申请复议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住房标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只是保障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况且《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出台,前者关于唯一住房免于拍卖的规定不再适用;三、申请复议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恰恰证明申请复议人在积极转移财产,在只有唯一住房的情况下还坚持出卖房产,说明其已经准备了日后生活的住所。另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复议人变卖自己唯一的房产,但没有把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其转移财产的意图非常明显,而且比转移其他财产的程度更加恶劣;四、申请复议人与其配偶系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而且非常年轻,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解决住所完全没问题;五、申请复议人的房屋贷款尚未清还,按约定每月要归还借款本息,该本息为必要支出费用,无论房屋有否被拍卖,该支出也必然产生,如果拍卖,该支出倒可以用于租赁其他房产,拍卖房产并不影响其居住情况;六、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预留五到八年租金即可以拍卖房产。综上,停止拍卖房产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申请复议人的请求。
【法院认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即解决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涉案房产建筑面积为61.26平方米,已超出申请复议人区某某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生活住房的标准,涉案房产不属于区某某及其所扶养家属法律上的必需生活住房。故执行法院在保障区某某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前提下,可以对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在本案复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某行已表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在涉案房屋的变价款中预留相应的款项作为租金给申请复议人,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综上,申请复议人区某某以涉案房产是其及抚养家属唯一住房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执行法院所作(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复议结果】驳回申请复议人区某某的复议请求,维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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