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民终1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系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8XXXX6755。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XX公司某某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XX(宝隆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XXXR。
负责人:王X,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
原审被告:蒲XX。
原审被告:李XX。
原审被告:裴X。
上诉人史XX、史XX、史XX、史XX、史XX因与被上诉人贵州XX公司某分行及原审被告蒲XX、李XX、裴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XX、史XX、史XX、史XX、史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0元,予以退回。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史XX、史XX、史XX、史XX、史XX负担。
审判长 林XX
审判员 马XX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X
书记员周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