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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X、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林学律师
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作出判决后,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撰写民事上诉状、出庭参与本案二审庭审活动,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案件详情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民终1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系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8XXXX6755。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XX公司某某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XX(宝隆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XXXR。

  负责人:王X,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

  原审被告:蒲XX。

  原审被告:李XX。

  原审被告:裴X。

  上诉人史XX、史XX、史XX、史XX、史XX因与被上诉人贵州XX公司某分行及原审被告蒲XX、李XX、裴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XX、史XX、史XX、史XX、史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0元,予以退回。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史XX、史XX、史XX、史XX、史XX负担。

  审判长 林XX

  审判员 马XX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X

  书记员周某某


  • 2020-08-24
  • 上诉人
  •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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