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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水城县XX公司、黄X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0)黔0221民初1604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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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四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被告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代理人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调取案件材料,撰写民事起诉状,代为立案,配合法院送达传票等,在开庭前因4被告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撤诉,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案件详情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21民初1604号

  原告:吴XX,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卢林学、XX贵州XX专职律师

  被告:某某县XXX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水城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72735761。

  法定代表人:黄X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XX,女,1982年9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谢XX,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王XX,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吴XX与某某县XXX发有限公司、黄XX、谢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2020年7月20日原告以双方以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6元,因原告吴XX撤诉,减半收取13493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员  岑某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XX

  书记员  姚XX


  • 2020-07-21
  • 六盘水市水城特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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