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2028号
原告:陈XX,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游某某(又名游加某),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陈XX与被告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赵某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