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XX、被告张XX、被告中国XX公司。经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于2020年6月5日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张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两根肋骨骨折,未住院治疗,且原告年龄超过60岁,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除医疗费(3085.19元)之外的其他任何损失。本律师介入后,迅速起诉,最终赔偿医疗(3085.19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8237.11元。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告知原告,虽然在事故中原告负主要责任,但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因此打消了原告的顾虑。律师迅速起诉,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为误工期限10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60天,被告虽超过60岁,但有劳动能力,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用。被告虽未住院治疗,但也需要在家护理,应当赔偿护理费用。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全部观点。
案件结果:
庭审中,在被告和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拒绝赔付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赔付原告18237.11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后10日,保险公司即自动将赔偿款汇入岱岳区法院账户。
审判人员孙X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0日
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后建议尽快联系律师,不要随意听信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一方之言,律师介入后会综合评判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