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14民终1503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胡X与被上诉人赵X因借款纠纷查封了被上诉人赵X在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只办理了备案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后赵X未偿还剩余贷款,导致该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该公司起诉解除购房合同后,胡X提出执行异议。
办案经过
该案经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第三人撤销一审二审,最终该公司胜诉。主要在于《会议纪要九》后对该种情形下房地产公司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1、预查封的效力应视为冻结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登记,系以限制预告登记人未来对标的物的处分,通过预查封固定的是预告登记本身及本登记完成之后对房屋的查封,对于备案登记或预告登记能否产生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还需要依赖登记背后的原因行为即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确定。
2、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第124条第二款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