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XX西区XX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字794号
申请人:张X,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楠,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孙X,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
申请人张X与被申请人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71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孙X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