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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与宋XX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当事人要回119万余元

  • 债权债务
  • (2020)辽0204民初38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晓娟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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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沙河口区XX民事判决书

  (2020)辽0204民初3869号

  原告:薛X,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娟,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辽宁XX律师。

  被告:宋XX,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薛X与被告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娟、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经双方协商,原告于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向被告交付150万元用于双方出资成立XX公司。2016年9月27日,被告将XX公司及其名下五家店铺对外转让,被告同意将原告投资款转为向原告的借款并于2016年11月23日出具两份借条。其中,一份借条借款金额为80万元,承诺于2017年4月15日偿还,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另一份借条借款金额为70万元,承诺于2018年4月15日偿还,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仅偿还31万元,其余款项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9万元并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原告薛X与被告宋XX签署“XX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会议决定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出资100万元占股份20%,被告出资现金加6家店铺及产品共计400万元占公司股份80%,原告出资的100万元按两年即2016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返还原告,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分取分红30万元、于2020年3月2日分取分红40万元、于2021年3月2日分取分红50万元,2021年3月3日以后按占股比例获取公司利润分红并行使股东权益。

  2016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及收条,确认收到原告投资款100万及项目储值款50万元,被告在收款人处签名,签名上方盖有“XX公司”字样印章。

  2016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其中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本人宋XX于2016年3月15日向薛X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用于美容院经营,本人承诺于2017年4月15日返还,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另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本人宋XX于2016年3月15日向薛X借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用于美容院经营,本人承诺于2018年4月15日返还,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两份借据均由被告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并捺手印。被告出具借据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万元,尚有本金119万元未还。

  2018年7月1日,原告与妹妹薛X找到被告要求还款,并对谈话过程进行录像。原告:“我今天来的目的,我不管你投资不投资,我投的钱我是要收回来的。”被告:“嗯。”原告:“你答应我在两年之内把我的本钱还给我,对不对?”被告:“不假。”原告:“目前为止是给我了31万,打到我账上就打到30万,打到你(薛X)账上有1万。”被告:“对。”原告:“那么现在还款期内有很多钱还没到账。”被告:“对,我的(账)也是这样。”……原告:“你拿了我这部分钱,你现在想怎么样还?”被告:“我再说一遍,我接到的是有偿投资,我从来没借过钱。”……薛X:“那么我问你老宋,如果不是说借给,你怎么可能打那个借条?宋你怎么打这个条我也有证据。”被告:“怎么给你的,咱们俩怎么谈的,现场咱们在那个办公室怎么谈的?我也有证据。”……被告:“我现在告诉你,公司经营不下去,店面必须要转出去,这事总有原因,我先不说原因……至于说通没通知(你)(和你)讲没讲,重要,正因为重要,我才跟你谈到的,我才给你打的条。”……被告:“我在什么情况下给你打的条?”薛X:“我追着你要退股的钱。”被告:“对吧。”薛X:“我跟你要退股的钱,你既然转让了。”被告:“你说你要退股的钱,这就对了。”

  庭审中,薛X作为证人出庭证实,原告与薛X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经薛X介绍相识。2016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案涉XX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后,原告将出资的100万元现金交给薛X,后薛X于2016年3月27日将该10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交款当天,薛X还与被告商定,将薛X此前在被告美容院内的消费储值款50万元转为原告投资款,被告为此出具50万元收条。后被告隐瞒原告转让店铺,原告与薛X一起找到被告退还投资款项,被告因此出具两份借条合计1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董事股东会决议、收据、收条、借据、银行交易明细、手机录像、充值汇报协议、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收条(据)、借据和谈话录像可以看出,被告先后出具了收条(据)和借据,均确认金额均为150万元,被告对共收到原告150万元投资款项不持异议。后双方出现分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据)合计借款本金150万元,承诺限期还款并同意按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利息,该两份借据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了涉案款项的性质及偿还方式,足以认定双方通过和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现借据承诺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原告依据借据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19万元,并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11月21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X借款本金119万元,并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8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付),退回原告9338元,由被告负担15810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晓薇

  人民陪审员  郭 俊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XX


  • 2020-09-27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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