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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为个人债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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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鼎麒律所律师接到案件后做了很多工作,积极的为当事人办好案件。通过律师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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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为个人债务是否有效?【案情简介】张XX和王XX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20日,王XX因为购买A市房屋为由向张XX母亲刘XX借款20万元,以现金方式完成交付。2014年9月,王XX再次向刘XX借款15万元,依旧以现金方式完成交付。2016年6月15日因为张XX与王XX夫妻感情破裂,协议到A市民政局办离婚登记。离婚之前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房屋购买、装修而向张XX母亲借款合计35万元,债务经过2016年4月开始偿还,现尚欠273500元未归还。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王XX个人债务,承诺由男方偿还”。之后张XX母亲多次向王XX催讨,王XX仍不归还。2020年9月21日,张XX母亲委托我所诉至法院,要求王XX归还欠款273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偿还之日止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案件经过】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张XX母亲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且与张XX母亲进行了多次沟通,梳理清楚了案件的逻辑关系,与张XX母亲确定了现有证据和案件的基本情况。针对案件制定了应诉方案,指引当事人收集证据。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达到了满意的结果。通过XXX的努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利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法院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XX母亲刘XX借款本金273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鼎麒说法】结合本案分析:本案是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因为涉及《离婚协议》中对该笔债务的约定而变得复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是否有效?1.关于《离婚协议》的生效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离婚协议》约定生效时间,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书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书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2.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是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借款发生在张XX和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张XX与王XX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张XX和王XX离婚时于《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为王XX的个人债务,王XX承诺由他自己承担,双方皆在离婚协议中签字并已经领取离婚证。该《离婚协议》在双方取得离婚证时即对张XX与王XX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该《离婚协议》中对于个债的约定此为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债务进行了处置,对内即对夫妻二人有效。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刘XX与张XX系母女关系,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刘XX未向张XX主张权利,仅向王XX追偿。在本案中该处置效力虽然不能及于债权人刘XX,但是法院尊重刘XX未向张XX追偿的权利。综上,刘XX仅向王XX追偿该笔债务有效,王XX赔偿刘XX款项后,亦不能对张XX追偿。在本案中XXX接到案件后做了很多工作,积极的为当事人办好案件。通过律师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满意的结果。


  • 2020-11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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