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 0118刑初1187 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XX。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指定辩护人张XX、石XX,广州市增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赵X,男,1994年4月1日岀生,汶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堡面前乡大羊村升义XX。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朱XX,男,1991年&月27日岀生,汉族身份证证号码339XXXX5199UXXX,户籍地浙江 *
噬瓜沥關水桥村8同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2020年7月17日
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李梓豪、陈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蔡XX,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义化卷度初中,身份证号码XXX1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东海XX。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2020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指定辩护人戻梦岚,广州市增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二部刑诉
[2020]Z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赵X、朱XX、蔡XX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院检察员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梓豪、陈X,被告人蔡XX及其指定辩护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期间:被告人张X、赵X、朱XX、蔡XX在百度帖吧、L、新浪网等平台上,为谢X等删帖需求者提供负面网络信心有偿'帖服务。被告人张X为删帖操作者,被告人赵X、朱相
烽' 蔡XX负责提供中介服务。其中:被告人张X自2019年3
月至2020年4月期间多次为他人提供有偿网络刪帖服务,从中获利21950元;被告人赵X自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多次为他人提供有偿网络删帖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为114176元;被告人朱XX自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多次为他人提供有偿网络删帖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为120376元,获利34274元;被告人蔡XX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有多次为他人提供有偿网络删帖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为60550元,获利6550元。2020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张X自行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赵X、朱XX、蔡XX分别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X、赵X、朱XX、蔡XX分别退赃21950元、86800
元、116776 元、60550 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X退出涉案款项21950元、被告人赵X退出涉案款项86800元、被告人朱XX退出涉案款项116776元、被告人蔡XX退岀涉案款项605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四名被告人的户籍材料;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5.电子数据检验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有偿刪
帖所得明细表;7.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8. 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9.证人刘XX、谢X、陈
某阳、徐XX的证言;10.被告人张X的供述及对删帖使用的微信号和删帖所得明细表及其与赵X、刘XX的微信或QQ聊天、转账记录的指认;11.被告人赵X的供述及对删帖使用的微信号及其与张X、朱XX、删帖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和删帖所得明细表的指认;12.被告人朱XX的供述及对删帖使用的微信号及其
与赵X、蔡XX、谢X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和删帖所得明细表伊川的微物及加献%对"删帖所福梅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阿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藏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冋观的观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規定,判决如下:
一、被吿人朱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 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赵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张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蔡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张X退出的现金人民币21950元、被告人赵X退出的现金人民币86800元、被告人朱XX退出的现金人民币116776元、被吿人蔡XX退出的现金人民币60550、机4部、苹果电脑1台、XX笔记本1台,均予少无,缴幻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岀上诉,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小梅
人民陪审员 姚月映
人民陪审员 林永浓
二0二0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