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民初5597号
原告:马X
委托代理人:肖俊,四川XX
被告:李X
原告马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位于: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李X辩称:同意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请求法院按照有利于妇女儿童的原则分配共同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保证书、社区证明——,三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2016年11月11日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2日生育一女,婚生女由原告父母协助抚养,原告母亲为退休教师,婚生女的日常学习生活交流也基本由原告负责。被告举证由婚生女手书内容为愿意同被告一起生活的材料,但婚生女其后说明是被告先后两次到学校找其书写,其本人真实想法是想与原告共同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了成都某小区房屋一套现值XXX元及车辆一辆。原告职业为警察,工作时间朝九晚五,双休。每月收入**元,被告职业为车乘,上班时间需要随车,现月收入**元。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X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马X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李X从本判决生效之日第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婚生女的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承担一半,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下的贷款及利息由原告归还;
四、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归原告所有;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财产分割款共计**元。
六、本案受理费共计**元,原被告各承担**元。
审判员:何红梅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