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一审判决离婚,得到子女抚养权及房屋所有权

  • 婚姻家庭
  • (2018)川0124民初55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俊律师
一、当事人的第一诉求是子女的抚养权,由于婚生子由男方父母协助抚养,当事人按要求也提供了父母愿意继续协助的证据,对后期取得抚养权有很大意义。 二、一审判决离婚,成都目前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件很少。律师通过收集大量的证据,并通过庭审中的在阐述论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采纳判决离婚。 三、一审在已经判决离婚对方上述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调解的机会,将一次性支付给对方的金额调解成分期,为当事人减少了资金压力。

案件详情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民初5597号

原告:马X

委托代理人:肖俊,四川XX

被告:李X

原告马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位于: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李X辩称:同意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请求法院按照有利于妇女儿童的原则分配共同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保证书、社区证明——,三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2016年11月11日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2日生育一女,婚生女由原告父母协助抚养,原告母亲为退休教师,婚生女的日常学习生活交流也基本由原告负责。被告举证由婚生女手书内容为愿意同被告一起生活的材料,但婚生女其后说明是被告先后两次到学校找其书写,其本人真实想法是想与原告共同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了成都某小区房屋一套现值XXX元及车辆一辆。原告职业为警察,工作时间朝九晚五,双休。每月收入**元,被告职业为车乘,上班时间需要随车,现月收入**元。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X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马X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李X从本判决生效之日第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婚生女的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承担一半,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下的贷款及利息由原告归还;

四、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归原告所有;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财产分割款共计**元。

六、本案受理费共计**元,原被告各承担**元。

审判员:何红梅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X


  • 2019-12-18
  • 成都市温江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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