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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X与北京市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7)京0105民初828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金荣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申请内容得以法院认可,认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得到相应赔偿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82875号

  申请人:毕X,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荣,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XX,住所地北京市垂杨柳南XX**。

  法定代表人:任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政,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北京市XX院长接待室科长。

  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毕X与北京市X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陈XX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毕X、北京市XX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7年12月8日达成医调字第T10693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北京市XX一次性赔偿毕X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3017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零壹佰柒拾伍元整。二、本协议双方签字并司法确认后生效,毕X与北京市垂杨柳元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毕X、北京市XX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毕X、北京市XX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10693号《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XX


  • 2017-12-0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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