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应该是每一位民事主体恪守的原则,但在市场环境下,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或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期,于律师浅谈即使对方人走楼空,如何通过诉讼让合同违约方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新XX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天津市***。
案情概述:2014年8月21日、9月11日,原、被告订立两份《购买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STGCON薄膜电容,总价分别为85000元、52700元;交货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工业示范XX**号西,收货人赵**;甲方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等内容。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供货,通过XX公司将货物交付被告,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合计137700元。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XX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新XX公司货款137700元;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XX公司以1377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上海**新XX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上海**新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
本买卖合同纠纷案有两个难点:一、委托时原告证据不足,缺少被告收到货物的直接证据。二、被告人走楼空,是XX公司。针对这两点,本律师一方面指导委托人千方百计收集被告确实接收货物的证据,查询XX公司运送货物并且被告经办人亲自签名的原始凭证等证据,最终使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另一方面法院无法送达传票,又因为**产业园属于复合型行政区划,所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待定,而被接收货物地址在西青,管辖法院是否应该是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都待定。鉴于此,本律师积极提出管辖方面意见,采集被告主体信息,南开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但是由于两地两次送达未成,最后以公告送达,使本案得到依法审判。最终,由于我方证据特别充分,法庭全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