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民初1533号
原告:虞城县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大道西段北XX。
法定代表人:冯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XX律师。
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大道西段北XX(未提供代表人证明)。
委托代理人:王保强,河南XX律师。
原告虞城县XX公司与被告河南省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0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XX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原告虞城县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