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伙纠纷案,原告被迫撤诉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龚圆律师
本案在开庭中,律师通过对合伙协议及相关证据的分析,明确原被告之间为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不应偿还原告88万元及利息,法官当庭表示认可并建议原告撤诉,最后原告撤诉结案。

案件详情

  湖南省涟源市XX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82民初996号之一

  原告谭XX,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特别授权),长沙市雨花区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XX,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刘X,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易XX,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特别授权),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第三人刘X,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望城县。

  原告谭XX与被告谢XX、刘X、易XX、第三人刘X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谭XX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谭XX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瑛

  人民陪审员  廖XX

  人民陪审员  万 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XX

  代理书记员  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0-07-27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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