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豫0223刑初598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2年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遂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5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忠辉,河南XX律师。
辩护人张X,河南XX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8)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刘忠辉、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XX被张X(另案处理)发展为下线在博乐国际赌博网站注册账号担任代理,积极发展下级会员并接受他们的投注,在微信群内利用博乐国际赌博网站平台进行赌博活动,至案发前共计非法获利228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级会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的获利金额中,不全部是其下级会员的投注返利,还有其自己的投注返利,请求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刘忠辉、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接触涉案赌博平台时间较短,其并非以发展下级会员为主要目的,更多的是以玩家身份参与赌博平台。2、被告人刘XX的获利金额中,并非全部是其下级会员的投注返利,还有其本人的投注返利。3、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4、被告人案发后揭发张X涉嫌犯罪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辨认张X身份等,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为立功。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已上缴部分赃款。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刘XX被张X(另案处理)发展为下线,在博乐国际赌博网站注册账号担任代理。被告人刘XX积极发展下级会员并接受他们的投注,在微信群内利用博乐国际赌博网站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并渔利,至案发前共计非法获利228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X的供述,证人陆X、陈X、王X、杨X的证言,书证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明细、博乐平台开户转帐提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物证平板电脑、手机、银行卡,被告人的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下级会员投注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立功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对被告人可从宽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22830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平板电脑一部、手机一部、银行卡9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培炎
审 判 员 戚振岭
人民陪审员 李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