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XX民事调解书
(2020)鲁0102 民初 12443 号
原告∶ XXX,男,1965 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韩XX,女,1964 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
被告∶ XX,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 ,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XX,山东XX律师。
被告∶李X,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山东XX律师。
原告XXX、原告韩XX与被告XX、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 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XXX、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59 万元及利息(以59 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 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
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 2017年 10月结婚,被告XX为两原告的儿子。因两被告婚后需要买房,故向两原告借
款 59 万元。该借款通过赵XX支付至被告XX银行账户内,上述借款用于购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绿地城 B3号
楼1418 室的公寓,此房屋登记于被告李X名下。两被告于 2018年 10 月19日登记离婚。两原告多次向两被告
主张所借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
的全部诉讼请求。
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李X辩称,李X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但可以协商解决。本案在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于2020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XXX、原告韩XX一次性支付 28.5万元(收款账户∶韩XX,开
户行∶ 中国XX,账号∶ 62166XXXX1XXX);
二、被告李X按照上述第一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XXX、韩XX于收到款项后 2日内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
对被告XX、被告李X的财产保全;
三、原告XXX、原告韩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诺不再因本案事由向被告XX、被告李X提起诉讼;
四、被告XX与被告李X之间互不追究责任;
五、若被告李X违反上述还款期限,被告李X应向原告XXX、原告韩XX支付 4 万元的违约金;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850元,保全费 3770 元,共计 8620元,由原告XXX、原告韩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依据 2020年11月 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兰 霞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飞员 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