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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租赁合同价纠纷系类案

  • 合同事务
  • (2020)粤0307民初38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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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7民初38528号

  原告:颜XX,男,汉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余,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XX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300MA5G34F62F。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杨XX,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诚意金20000元(人民币,下同);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李彦余,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意向金20000元;被告杨XX应对被告深圳市XX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理由详见笔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颜XX返还已收取的意向金20000元。

  二、被告杨XX对被告深圳市XX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径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曾海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


  • 2020-11-17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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