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7民初38528号
原告:颜XX,男,汉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余,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XX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300MA5G34F62F。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杨XX,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诚意金20000元(人民币,下同);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李彦余,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意向金20000元;被告杨XX应对被告深圳市XX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理由详见笔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颜XX返还已收取的意向金20000元。
二、被告杨XX对被告深圳市XX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径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曾海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