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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某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20)皖13民终28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牛小龙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黄桥村206国道西XX。

  法定代表人:齐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龙,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曹XX。

  经营者:王X,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宿州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XX


  • 2020-10-29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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