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黄桥村206国道西XX。
法定代表人:齐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龙,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曹XX。
经营者:王X,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宿州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