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XX。
法定代表人: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艳娇,江苏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1689号6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再审申请人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孟 进
审判员 钱XX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