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民终1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XX,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艳娇,江苏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XX,女,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易XX,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易X,男,199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青海XX律师。
上诉人许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易XX、易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上诉人杨XX、易XX、易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已经过户给案外人易登XX,且设定了抵押权,涉案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许XX对易登XX向抵押权人抵押典当贷款时单方委托评估的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现在二审庭审中当庭申请鉴定。因房屋价值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为了查清事实,本案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由原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马X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XX
书记员熊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