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0471号
原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巴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06401XM。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陈**峰,男,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艳娇,江苏XX律师。
原告昆山XX公司与被告陈**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昆山XX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XX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加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顾 淳
书 记 员 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