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20812号
原告:胡X,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艳娇,江苏XX律师。
被告:曹XX,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胡X诉被告曹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胡X负担。
审 判 长 夏宏光
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
人民陪审员 朱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