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2民初328号
原告:方XX,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阳,辽宁XX律师。
被告:吕XX,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21910661。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9087324F。
法定代表人:倪XX。
原告方XX与被告吕XX、深圳XX公司、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方XX在本院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方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德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