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2民初2346号
申请人: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阳,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XX。
申请人大连XX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XX公司账户存款28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为维护法律公正,避免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提供安XX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XX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杨知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杨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