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X,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艳娇,江苏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方州,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再审申请人崔X因与被申请人方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苏0508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崔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XX
审判员 毛XX
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