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3034号
原告:佛山市XX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土名:“细站”)3栋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XXX0605MA531H668G。
经营者:吴XX,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公民身份号码362************857。
被告:唐XX,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公民身份号码431************01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广东XX律师。
原告佛山市XX厂与被告唐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吴XX、被告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解协商(期间为2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份、10月份拖欠工资合计8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651元(从2019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4888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734.2元;(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385.2元。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只需支付被告2019年10月工资余额5161元,不需支付7734.2元;(2)原告只需支付被告二倍工资10300元,不需支付39385.2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入职时间。2019年5月1日。
5.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6.工资情况。2019年5月至8月,被告的工资分别为8428元、8535元、8190元、8735元。2019年9月份及10月份,被告收取工资6191元。
7.最后的上班日期。2019年10月20日。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吴XX身份证、被告唐XX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4888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微信聊天记录。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被告的工作无关,不能证明被告工作有问题,也不能把一个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让一个员工全部承担。
被告举证如下: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的问题。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4888号仲裁裁决,裁决确认原、被告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没有对该裁决内容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的工资分别为8428元、8535元、8190元、8735元。上述月份的平均工资为8472元。被告已收取了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6191元。现原告未能提供工资台账予以查实被告在上述期间的工资额。因此,本院以平均工资8472元作为月工资标准核定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原告应支付被告在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7734.24元(8472元+8472元/月÷21.75天×14天-6191元)。
三、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原、被告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385.2元(8535元+8190元+8735元+6191元+7734.2元)。
原告超出本院上述核定范围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唐XX与佛山市XX厂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佛山市XX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734.2元予唐XX;
三、佛山市XX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385.2元予唐XX
四、驳回佛山市XX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再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