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XX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7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蒋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XX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5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蒋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蒋XX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X、刘XX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案中,蒋XX与张XX、刘XX虽然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散伙协议》《散伙补充协议》,但张XX、刘XX并未按前述协议约定履行,导致前述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体体现在:一、从前后协议的签署时间可见,从合伙到散伙只间隔几天时间,虽然双方前后签署了三份协议,但前述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本身并没有明确涉及双方核心利益问题的处理。在《散伙协议》第五、六、七条都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张XX、刘XX只是要求蒋XX履行第八条。蒋XX于《散伙协议》签署的第二天就已经通过微信表明没有经济能力履行第八条,并多次向张XX、刘XX重申,之后双方重新开始协商分伙条款。由于双方对核心利益问题协商不成,导致对前述协议的履行出现了阻碍。直至2019年9月6日凌晨三方还在协商中,至2019年9月7日上午张XX、刘XX在没有通知蒋XX的情况下,将所有合伙财产私自拖走、下落不明,蒋XX报警。蒋XX本着诚信友好的原则履行了义务,张XX、刘XX却以双方对核心利益问题协商不成为由拒绝履行其应尽义务,致使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并不对等。蒋XX是被动不履行,而张XX、刘XX却是主动不履行。二、根据《散伙协议》及《散伙补充协议》的约定,由各方抓阄决定散伙时合伙财产的处理,但张XX、刘XX利用其掌管着合伙财产的优势,擅自转移合伙财产,拒绝按《散伙协议》及《散伙补充协议》的约定由各方抓阄决定散伙时合伙财产的处理。蒋XX为此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报了案。现厂内所有的货物及设备都被张XX、刘XX私自取走。张XX、刘XX该行为导致《散伙协议》及《散伙补充协议》客观上已不能履行。基于以上事实,张XX、刘XX在分伙后,理应返还蒋XX的份额,但没有返还,反而想私吞蒋XX的合法财物,又不办理清算。张XX、刘XX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给蒋XX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仅以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为由,驳回蒋XX的一审诉讼请求,罔顾双方的协议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错误裁决。综上,请求法院支持蒋XX的诉求。
被上诉人张XX、刘XX辩称,一、蒋XX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散伙协议》及两份《散伙补充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二、蒋XX要求张XX、刘XX归还合伙投资款13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散伙协议》及两份《散伙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散伙的财产分配,蒋XX出资的138000元中除了购买股份的121788元外,剩余的16500元是作为运营资金,而张XX也支付了17000元,刘XX也支付了16500元作为运营资金。三、蒋XX要求赔偿损失11581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方已签订了协议,散伙财产应根据《散伙协议》及两份《散伙补充协议》进行分配。四、蒋XX要求分配盈利1426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蒋XX与张XX、刘XX在合作期间并无盈利,蒋XX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没有盈利,故蒋XX要求分配盈利1426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驳回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三方的《合作协议书》《散伙协议》及2019年8月17日《散伙补充协议》、2019年8月18日《散伙补充协议》;2.张XX、刘XX归还合伙投资款138000元;3.张XX、刘XX赔偿蒋XX损失115812元;4.要求分配盈利14267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XX、刘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伙情况。2019年8月1日,蒋XX与张XX、刘XX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张XX、刘XX、蒋XX三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家具生产销售。第四条合作期限:自2019年8月起至2021年8月止。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1.原有张XX与刘XX合伙的工厂内机器设备折旧后为人民币34万元整(含有电子锯、全自动封边机,异形封边机,四排钻机、冷压机、切铝材锯、CNC雕刻机、推台锯、吊锣、锣杆空压机,空调、电脑等等所有的生产工具),协议生效后厂内所有工具转为合伙体共同财产。原有厂内所有原材料折旧后为8.3万元整(含板材,封边、铝型材、五金配件及包装材料等等所有原材料),协议生效后所有原材料转为合伙体共同财产。原有厂仓库货物折旧后为12.7万元,协议生效后货物转为合伙体共同财产。原蒋XX独营的XXX内产品及仓库内货物折旧后为5.5万元整,协议生效后所有货物转为合伙体共同财产。各自押金分别为:(工厂及厂仓库押金:54954.5元。XXX押金:60812元)。协议生效后所有押金转为合伙体共同财产。各自原有充公的货物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内不能够销售完毕的产品,各自按充公前的价格赎回,货款24小时内款到公帐。2.所有资源折为人民币72万为启动资金(含各自租赁押金)。张XX出资24.48万元现金,占总投资额的34%;刘XX出资23.76万元现金,占总投资额的33%;蒋XX出资23.76万元现金,占总投资额的33%;上述出资比例在后期经营中可由三方中任一方提出,经三方协议通过后作调整。各方出资比例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1.盈余分配,在保证工厂2个月内可正常运作(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多余的以订货成交余款收回为准,获利达到10万必须按投股比例分配,24小时内按出资比例分配到位。2.债务承担:合作债务以合作财产偿还,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在合伙项目没有赚钱之前退伙的,退伙人则以1元的价格转让股权(股东不能履行合约条款的情况下,股东有权申请解散而退出),在合伙项目赚钱情况下退伙的,退伙人只分配当期红利本金不退。2.退伙:合伙的期限满后,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可以协商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转让:没经原合伙人同意,不得转让,且转让无效。同等条件下,原合伙人有优先承让权。第八条:关于工厂正常运营时流动资金账户及管理:1.指定张XX为合作工厂经营收款及支付账户开户人,且保管账户资金及密码(进出帐应设短信通知刘XX和蒋XX,刘XX和蒋XX有权定期查询公帐余额)。2.指定刘XX为合作工厂租赁合同的签署方。3.指定蒋XX为合作期间各种进出帐目的监督保管方。4.原有的XX的客户与XXX的客户合为共有资源,不得为私有。XXX银行公帐卡号:955*************367,户名:张XX。第九条:违约责任:1.由于合伙人单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2.合伙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期间合伙人有出现下列情况的,合伙人将净身出户且本金不退,还得赔偿损失:(一)采购拿供应商的回扣;(二)业务飞单。4.合伙投资协议终止前发生的合伙盈余与债务,合伙投资人按其出资额比例占总额的比例共同分配与承担债务。第十条:各自分工:张XX:销售与做账、设计(工资构成:底薪3000元+提成/门店业务提千分之五,自有业务提百分之三),刘XX:采购与出货(工资构成:底薪3000元+出货提成百分之二),蒋XX:生产控制管理(工资构成:底薪4000+入库提成百分之二)。相互有义务帮助。第十一条:合作期间各方的职责内资源有义务共享,属合作体共有。第十二条:其它:1.2019年8月1日之前与工厂相关的所有债务及开支(协商通过的除外)与蒋XX无关,由张XX与刘XX承担。2.凡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之间共同协商解决。3.需要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营销或其它具体制度的,在本协议的约束下,另行协商解决,且补充协议有效。(生产经营的发展中,产品订价分体系内与体系外两种订价原则,补充协议细则后附)4.本协议三方签字加手印后生效,合伙人各执一份。”蒋XX与张XX、刘XX三人均签字加按手印。
蒋XX与张XX、刘XX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之后,蒋XX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共计交付138288元作为合伙出资款。蒋XX与张XX、刘XX三人按照协议合伙经营。
二、散伙情况。蒋XX与张XX、刘XX三人因在合伙中出现矛盾,遂经协商一致决定解散合伙。2019年8月13日,蒋XX与张XX、刘XX三人自愿签订《散伙协议》,约定:“第—条:散伙事业为张XX、刘XX、蒋XX三方合伙经营的佛山XX******围工业区张和厂房家具厂和佛山XX乐从XXXX商铺经营。第二条:从2019年8月13日开始各自所接订单为各自股东私有,需要常规出库存的以成本价除以1.35乘以1.53来与工厂结算。(定制自主处理,工厂不再接受订单)。第三条:各自的私单要先打货款到公帐(帐号:955*************367,户名:张XX)再安排发货。第四条: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所接的单为公单,公单货款最低限度为装上客户货车或者到客户仓库后司机等待收款,如客户以各种理由不打款,经三人同意将货物拉回来,则安排卸车拉回来。第五条:乐从XXXX商铺8月份前则由张XX、刘XX、蒋XX轮流值班,在值班期间凡进店的客户归值班人所有,最后一班没有轮到的班,由已轮班的股东将多的轮值的天数支付300元一天作为公司的补偿(每5天为一个轮班)。从9月1日开始由蒋XX原价接手商场及样板。第六条:商场仓库及工厂仓库以及存货在商场未转让出去或到期之前,仓库租金由公帐支付,货物为共有资产;如商场转让或到期后仓库及货物分为三份抓阄决定归属权。第七条:在商场未转让出去或到期之前,公帐上须留存五万元为商场及仓库租金备用款;公帐上达到五万五千(含)以上,则须将超出五万以上的部份款项按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到各股东帐户中。当帐户余额低于四万元时各股东须按股份比例投入公帐余额达到五万元。第八条:商场及样板在蒋XX接手后商场押金货款8小时内须转到公帐(帐号:955*************367,户名:张XX)若款项没有到位,按发生款项交易时间计算每24小时5%计算处罚赔给公司,超过48小时未入公帐,另外两位股东有权锁车(粤E*****)作为抵押转卖。第九条:公帐(帐号:955*************367,户名:张XX)款项支出必须经三人同意方可支出,如未经三人同意有款项支出由张XX承担责任,若款项没有到位,按发生款项支出时间计算每24小时5%计算处罚赔给公司,超过48小时未入公帐,另外两位股东有权锁车(粤X*****)作为抵押转卖。第十条:现有订单工厂进行生产收尾工作,新的订单不再接入生产。且工厂在8月31日之后不再续交租金。第十一条:工厂厂房转租优先,设备、设施、工具、材料优先整体转让,如到8月28日未能找到合适的转让人,工厂设备、设施、工具、材料则分为三份抓阄决定归属权。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蒋XX与张XX、刘XX三人均自愿签名并按指印。
2019年8月17日,蒋XX与张XX、刘XX三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散伙补充协议》,约定:“一、8月17日直至贵州XX一夹板单完成。工厂生产事务由刘XX为主打理,在工厂需要时刘XX联系其余两位股东协助时,张XX与蒋XX有义务尽快回厂协助,并限定60分钟到厂,迟到1分钟以50元乐捐工厂公帐。其余两位股东保底工资结算到8月15日。协助期间无工资。二、刘XX打理工厂期间,工厂以每天266元结算工资。三、私单发货各自打理,公单(XXX、XXX、XXX、XXX、XXX)由蒋XX出货,佣金为货款2个点,(都匀天一单、XXX单)由三人共同发货,仓库开关门时需要在群里发信息通知。四、刘XX上班期间打理工厂期间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迟到1分钟以50元乐捐工厂公帐。五、本协议一式三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蒋XX与张XX、刘XX三人均自愿签名并按指印。
2019年8月18日,蒋XX与张XX、刘XX三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散伙补充协议》,约定:“XXX目前未发的订单有以下货物未出,工厂要备货留出来(以定金到公帐为证)。XXX#单:205#/7套+316#/10套+2082#/10套;XXX#单:203#/1套+2082#/1套+2083#/1套;XXX#单:206#/1套+2082#/1套+2083#/1套;XXX#单:205#/1套;XXX单:2082#/1套+2083#/1套;XXX#单:203#/1套+2082#/1套+2083#/1套(以上合计:316#/10套*600元/套+205#/8套*800元/套+2082#/14套*500元/套+203#/2套*950元/套+206#/1套*960元/套+2083#/4套*620元/套),总金额:24740元,先支付定金:7422元。”蒋XX与张XX、刘XX三人均自愿签名并按指印。
后蒋XX不愿按照三方签订的《散伙协议》及《散伙补充协议》履行,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蒋XX与张XX、刘XX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散伙协议》和两份《散伙补充协议》系合伙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伙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协议已经明确各方合伙及散伙的权利义务及后续处理事宜,合伙各方均应诚实信用依约履行前述协议约定。蒋XX不履行且主张解除三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散伙协议》和两份《散伙补充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故基于前述分析认定,蒋XX与张XX、刘XX三方应按照《合作协议书》《散伙协议》和两份《散伙补充协议》履行散伙分配权利义务。蒋XX主张张XX、刘XX归还合伙投资款138000元及损失115812元、分配合伙盈利,理据不足,且违反合伙当事人协议约定,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4元、财产保全费1789元,合共4343元(蒋XX已预交),由蒋XX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蒋XX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2.电话录音、视频;3.2020年3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被上诉人张XX、刘XX提交了如下证据:1.临时仓库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华南商业广场物业回收登记表;2.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3.2020年3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二审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蒋XX二审提交的全部证据及张XX、刘XX提交的证据1、3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张XX、刘XX提交的证据2,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蒋XX与张XX、刘XX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家具生产销售,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及纠纷,遂先后签订了《散伙协议》及两份《散伙补充协议》。上述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诉讼中,蒋XX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经审查,各方已签订了三份关于散伙的协议,明确约定解除合伙关系的相关事宜,即各方事实上已解除了上述《合作协议书》,故蒋XX再次要求解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蒋XX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合伙协议解除的责任在于张XX、刘XX,故不能认定张XX、刘XX存在过错。另外,蒋XX请求解除《散伙协议》及两份《散伙补充协议》,并要求张XX、刘XX归还合伙投资款及分配盈利。针对蒋XX请求解除上述三份散伙协议书的理由,经审查,第一,上述三份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了各方散伙的权利义务及后续处理事宜,蒋XX认为协议书没有涉及核心利益问题的处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蒋XX认为张XX、刘XX擅自取走合伙体的货物及设备等,导致散伙协议客观上已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张XX、刘XX已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及说明并提交了反驳证据,而蒋XX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解除散伙协议的充足理由。综上,蒋XX要求解除《散伙协议》及两份《散伙补充协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三份散伙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各方散伙的权利义务及后续处理事宜,且蒋XX要求解除散伙协议的理据不足,故蒋XX要求张XX、刘XX归还合伙投资款及分配盈利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所有分析及认定,蒋XX在本案中提出的损失请求,同样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8元,由上诉人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审判员 钟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