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民事调解书
( 2020 )粤 0605 民初 29229 号
原告:连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XX,现住佛山市南海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珍,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
原告连XX与被告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 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连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XX向连XX支付拖欠的货款115000元以及利息[以拖欠的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8
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利息至全款付清之日止];2.黄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连XX与黄XX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11月19日,黄XX尚欠连XX货款115000元。双方一致同意,黄XX应于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40000元(连XX确认已于2020年11月19日收讫)、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35000元予连XX;上述款项应支付至连XX中国XXXX账户内。
二、若黄XX按期足额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义务,双方之间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究责任;若XX未按期足额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任一期付款义务,则连XX有权以尚欠款项余额(含未到期)另加连XX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11750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元(连XX已预交),由黄XX负担并已于2020年11月19日当庭支付予连明发,本院不另收退。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李XX,2020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唐XX,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